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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占军报道,鼓楼区人民法院执法局法官努力从事,近期执行了共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开封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企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鼓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后10天内,某商场一楼108、109号2室营业室(共43.18平方米) 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执行。

在按照判决书交付房屋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交付房屋的公摊面积存在很大争议。 申请人认为,由于双方签订的拆迁协议没有约定公摊面积,交付的房屋应当按建筑面积计算。 执行人认为,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承担公摊面积,根据住房结构,申请人应当承担的公摊面积约占30平方米。 因此,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未能交付房屋。 法官通过调查发现,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确实应当承担公摊面积,但申请人认为法官偏向于招商引资公司——被执行人。 法官提出是否可以以折扣的形式处理,这个提案被双方赞同,但是关于补偿价格产生了新的争论。 工作中法官发现,交付房屋结构发生变化是被执行人的单方行为,未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单方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申请人明显不恰当。 确定责任后,被执行人自愿增加折扣额。 随后,双方当事人平均让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120万元的折扣后和解结束。

标题:“鼓楼区法院执结一起疑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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