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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5日,记者王笃明从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获悉,本院提出抗诉、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的朱某故意伤害案件二审直接判决,原审被告朱某的刑期由有期徒刑3年改为有期徒刑2年。

被告朱某和被害人王某是男女朋友关系。 年10月2日下午,在兰考县城关乡鲁屯村南一林,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 双方同意朱某打王某了结。 后来王某同意了,朱某回家拿着布条把王某绑在树上。 朱某先用刀在王某的前胸刻上朱字,然后朝王某的腹部刺了好几次刀。 在王某的恳求下,朱某回家骑电动自行车把王某送到医院诊治,就诊医生打了报警电话。 之后,朱先生被花了很长时间为王氏支付医疗费用的民警逮捕。 之后,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受了重伤。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者,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判决,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恋爱关系矛盾,被告人朱某犯罪时不满18岁,是在校学生,又是初犯,犯罪后积极救助被害人,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 事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者,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 综合上述情节,依法对被告人朱某减轻处罚,提出抗诉,开封市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重新审理了一审判决。

标题:“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量刑畸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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