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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虎通讯员李艳5月12日报道,通许县娄马庄孙某被该县交警大队依法行政处罚。 他悔恨自己酒后驾驶发生事故,给别人和自己造成的伤害。

5月12日,孙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午和人喝酒后,怀着微醺的心情,开着豫B号牌的轿车从大冈李乡到邸乡的道路从西向东行驶,走到寇村大街的十字路口时,车速太快,陈某在开车。 接到10条指令的通许县公安警察大队公路巡逻二中队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控制着喝醉的孙某,拨打了事故科和急救电话。 经抽血检查,孙某血液中酒精含量70.82,饮酒后驾驶汽车。

孙某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交通法规。 通县公安交警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孙某饮酒后驾驶汽车的行为处以罚款1500元,驾驶证12分,临时处罚6个月。 孙某酒后驾驶汽车,不仅要受到行政处罚,还必须承担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

标题:“酒后驾车酿事故 害人害己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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