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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涨,在经济效益的推动下,房屋销售者的“一房二卖”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事件也在增加。 江西一名男子最近出售了一间以上的40万指标房,骗取了13人近500万房的货款。 日前,北京第二中院就“一房二卖”案件通报,法官建议购房时选择房源,尽量产权明确,符合上市交易条件,购买无过户障碍的房子,观察房屋情况,遵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
卖房子的人,把卖同一所房子的人称为“一房几卖”。 其中,“一房二卖”是“一房几卖”的最典型的情况。

对二中院自年以来审理的这类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在这类纠纷中,涉案房屋多为二手房,95%以上的“一房二卖”案件是二手房交易引发的。 其中既有商品房,也有各种房改房、回迁安置房等特殊类型的房屋,还有不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济适用房等。

关于“独栋房屋二卖”事件的原因,法官认为房价上涨是首要原因。 例子中,短时间内房屋成交价格前后可能相差数十万元至数百万元。 在一起案件中,连前手成交价40万元,后手成交价达到235万元,有时相差数倍。 在这种情况下,卖房子的人容易产生“卖房子快了”的后悔心理和“卖房子亏了”的不平衡心理,从而导致“一房二卖”。 另外,二手房交易周期长,房屋由于各种原因长时间不能通过房屋等因素,容易出现“一房二卖”。

出售房屋的人撕毁合同的手段

正是“五花八门”

根据第二中院的调查,在这类案件中,首先买房的人是卖房人的首要违约对象,案件的原告几乎都是先买房的人,卖房后卖房子的价格明显高于以前卖房子的价格,往往高达数百万美元。 另外,销售者在与后购买者签订合同后,大多会在极短的时间内迅速将房子转让给后购买者。

二中院法官表示,在这类案件中,法院通常认定买房人对卖房人的“一房二卖”一无所知,但不知不等于无过失。 例如,在一些例子中,如果房屋先被购买者占有,后购买者实际上不看房而与销售者签约,或者明知房屋被其他人占有而不进行询问和验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注意到房屋实际上有购买者。

二中院法官表示,从近年审理的“一房二卖”案件来看,出卖人的毁约手段为“五花八门”,有的人将房子更名为孩子的名义,然后以孩子的名义“一房二卖”。 敦促配偶等共有人以不同意出售房屋为理由,起诉自己和买房人,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以达到违约的目的。 有人通过熟人虚构的交易改写名义,以新房主的名义强迫已经占有房屋的先购买房屋的人归还房屋。

“一房二卖”纠纷

没有说“先来后来”

那么,在“一房二卖”纠纷中,房子一定要先判给买房的人吗?

二院法官说,在具体的审判中,法院有的判决给先买房的人,有的判决给后买房的人。 并不是简单地根据“先来后到”的合同签订顺序来明确房子的归属。

标题:“楼价上涨致一房二卖频发 卖房人毁约手段五花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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